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若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争议焦点
1.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2. 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合同是否为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庆阳石化公司与特亨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但庆阳石化公司的目的是获得住宅楼及配套设施,且实际履行中未提供项目建设全部资金,未采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作建房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该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简要分析
本案涉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若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则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这一裁判意见强调了在判断合同性质时,应关注合同的实际内容和履行情况,而不仅仅是合同的名称。法院的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确保了合同性质的准确认定。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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