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一)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3、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虽然都是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有非法侵占的行为,但在六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犯罪主体上面,侵占罪要求的是一般主体,但职务侵占罪则就是特殊主体了,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工作人员,而并非一般主体就能够构成。当然,职务侵占罪更多的也是利用自身的职务职权实施犯罪,但侵占罪中就没有这一显著特征。

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 (二)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上。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上述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财物,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动产不仅限于单位已占有、管理的现金、外币、有价证券等,还包括单位有权占有但尚未占有的财物,如单位拥有的债权。财物形态上,犯罪对象覆盖有形物和无形物,包括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也存在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行为需在履行职务或职责中实施;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行为需在职务上或职责范围内实施,并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归还的意图,而职务侵占罪则无归还的意图。

此外,两罪的刑罚标准也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次数、用途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刑期,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职务侵占罪则根据侵占财物的数额、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刑期,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两罪在定罪量刑时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因素。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侵犯的客体、对象、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刑罚标准上存在差异。明确区分两罪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何区别 (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何区别?

律师解答: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两者在客观的行为方式、犯罪的对象、犯罪的主体等方向都是不一样的。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后,还必须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是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律师补充:

侵占行为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如果行为人并不拒绝退还或者并不拒绝交出,只是要求延期退还或者交出,因而引起纠纷的,或者虽然口头表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经过说服教育当即退还或者交出的,一般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四)

现实生活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析:

数额问题: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

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笔者认为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孙晨曦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七年检察院工作经历,潜心研究,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罪中不动产是否必须过户? (五)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中的不动产不要求必须过户。

参见《刑法》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紫律云网关于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