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明知自己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其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中,与四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四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罗某未停车查看并径直驾车回到家中。其父得知情况后驾车赶往现场并陪同伤者至医院救治。其中一人于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并经鉴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其余三名伤者未做伤情鉴定。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和三名伤者不承担责任。
2023年8月1日,罗某经其父亲联系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赔偿了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系交通肇事逃逸,因其具有自首、赔偿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综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罗某驾车与四行人发生碰撞,罗某回家后告知家人其发生事故,其父亲前往现场查看,可证明罗某对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明知的,罗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未下车查看现场情况,也未及时救助被害人而驾车离开现场,具有逃避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主观意图,且被害人的死亡符合交通肇事死亡的特征。罗某未取得驾驶证、未确保安全、降速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补充说明,罗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逃逸情节不属于重复评价。综上,被告人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逃逸,因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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