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认定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首先,犯罪者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其次,犯罪者需要在现场对财物的所有者或监护者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这是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表现。这些手段包括直接的身体打击、强制控制,或是通过其他方式使受害者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最后,抢劫罪的成立并不以劫取财物的数额大小为唯一标准,只要实施了符合条件的劫财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

答抢劫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客体标准: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行为针对的是他人的财物,包括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劫过程中可能伴随对被害人人身的伤害或威胁。
客观方面表现:
当场使用暴力: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直接施加暴力手段。胁迫: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主体标准: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具有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处罚为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的认定行为有哪些 (二)
答抢劫罪的认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哦: 使用暴力抢劫:就是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动手动脚,比如打人、推搡等,强行抢走财物。
使用胁迫抢劫:就是用言语或动作威胁对方,比如“不给钱就怎样怎样”,让对方因为害怕而交出财物。
使用其他方法抢劫:这个比较宽泛啦,比如用药迷晕对方再抢,或者把对方关起来抢,反正只要不是正当手段拿人家东西,都可能算这个哦。 特别要注意的几种严重情况:
- 入户抢劫:跑到人家家里去抢,这也太嚣张了吧!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比如在公交车上、地铁上抢,这让一车人怎么办呀!
- 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这可是抢大钱的地方,抢了就是大事!
-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一次不够还抢多次,或者抢的东西特别值钱,那肯定不行!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太残忍了,因为抢东西把人弄伤甚至弄死,绝对不能忍!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假装是警察或军人来抢,这不仅抢钱还败坏人家名声!
- 持枪抢劫:带着枪来抢,这也太吓人了!
-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这些物资多重要啊,也抢,真是太过分了! 这些行为,只要符合了,那可能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啦!
事后抢劫罪如何认定 (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应被认定为抢劫罪。此处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上述行为,且无需考虑行为是否已完成(即既遂)。然而,如果涉及的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且不具备《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出的五种特定情节,则不构成抢劫罪。
“当场”一词指的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发生的现场,或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况。对于仅通过摆脱方式逃脱抓捕且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及后果的,通常不被认定为“使用暴力”,因此不被视为抢劫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在户内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将构成“入户抢劫”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些规定旨在明确抢劫罪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简述抢劫罪司法认定注意的问题 (四)
答法律解析:
国家法律对 抢劫罪 的司法解释: 一、关于“入户 抢劫 ”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 盗窃 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 管制 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 证据 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 轻微伤 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0、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 11、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紫律云网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