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上班轻松”
“高薪诚聘,日进斗金”
“月入几万,包吃包住”
“我可以免费帮你买机票,送你去国外捞金。”
这样的好事你信吗?
近年来,不法分子抛出各种高薪话术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前往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少赚钱心切的群众为之心动,铤而走险踏上了偷渡的“不归路”,不但没有走上致富的“钱途”,反而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近日,纳雍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12人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回顾
在明知是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甲某等人仍选择相信诈骗分子口中的“高薪诱惑”“免费机酒”等话术,通过偷渡、借口去国外旅游骗取出入境通行证等方式到达境外诈骗窝点,并在诈骗园区内从事加人聊天引流、注册(包装)账号、注册诈骗软件等诈骗活动。后几人在2024年底分别偷渡回国,并被抓获归案。
纳雍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甲某等12人参加境外诈骗集团或团伙:其中8人以虚假出入境为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即前往电信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1人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境,3人在未办理正规边境通行证,未走正常出入境口岸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走边境林间小道的方式偷越国(边)境。12人出境后均即前往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纳雍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甲某等12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纳雍县检察院遂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分别对甲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非法偷越国(边)境罪侵害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是对国家安全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维护边境管理秩序,是维护国家边境地区稳定的基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为一己私利,走上“偷引带”的“岔道”。同时,境外不是“致富天堂”,大家要提高警觉,通过正规渠道求职,不要寄希望于“一夜暴富”,千万不要被高薪务工诱惑而非法出境,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必定会让“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 源 网 络
文字 | 邓小碟
一审 | 余 佳
二审 | 徐 冉
三审 | 刘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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