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中杰 王露露)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利用借用银行卡“洗钱”的机会,骗取骗子信任,却将“赃款”占为己有。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钟某、何某、王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宋某因亲戚谭某(另案处理)请托其帮忙办理一张银行卡,宋某明知谭某将卡提供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一张银行卡给谭某使用。至案发,经宋某银行卡结算违法犯罪资金共计48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之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自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滁州南谯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集么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