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东祁家山村的村干部冯俊义和任润生,于其在任期间,决然拒不承认我的荒山承包合同,并且屡屡恶意损毁由我出资建设的达 300 亩之多的经济林。

2010 年 4 月 18 日,我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东祁家山村村委会订立了承包期长达 70 年的《荒山承包合同书》。2015 年,村干部冯俊义和任润生走马上任,他们上任之后,未作任何通知,便将我所承包的土地悄然变卖,同时还破坏了承包土地之上的部分经济林。

2015 年 8 月 3 日,我接到了东祁家山村村委会发来的《终止合同通知书》。为捍卫我自身的合法权益,紧接着我便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 2577 号判决:双方需继续履行《荒山承包合同书》。然而,东祁家山村村委会对上述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之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 01 民终 2483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年 6 月 25 日下午约 15 时,我自寿阳返回太原,途经东祁家山时惊觉,我所承包的 300 多亩经济林已然化为平地,毁于一旦。这被毁坏的 300 亩经济林,乃是我与太原市林业局、太原市林胜苗圃三方在《干果经济林造林施工合同》框架之下,由我作为出资方,经由林业局进行设计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成果。

2024 年,祁家山村村委会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迎泽区人民法院(2024)晋 0106 民初 2651 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东祁家山村村委会对该判决不服,再次向太原市中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 01 民终 506 号裁定,维持原判,此判决乃终审判决。

在此,我恳请公安部门对东祁家山村村委会的任润生、冯俊义违反合同以及破坏我出资建设的经济林之行为予以立案,将承包土地归还于我!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东祁家山村村干部冯俊义和任润生,于其任职期间,坚决拒绝承认本人的荒山承包合同,且多次蓄意毁坏由本人出资建设的 300 亩经济林。

2010 年 4 月 18 日,本人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东祁家山村村委会签署了承包期为 70 年的《荒山承包合同书》。2015 年,村干部冯俊义和任润生履职上任,彼等上任之后,未作任何告知,便私自将本人承包的土地予以变卖,并且破坏了承包土地上的部分经济林。

2015 年 8 月 3 日,本人收到了东祁家山村村委会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随即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 2577 号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荒山承包合同书》。东祁家山村村委会对上述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 01 民终 2483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年 6 月 25 日下午约 15 时,本人自寿阳返回太原,路经东祁家山时,惊觉本人所承包的 300 多亩经济林已然被夷为平地,毁于一旦。此被毁坏的 300 亩经济林,系本人与太原市林业局、太原市林胜苗圃三方依据《干果经济林造林施工合同》,由本人作为出资方,经由林业局进行设计规划并组织实施。

2024 年,祁家山村村委会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迎泽区人民法院(2024)晋 0106 民初 2651 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东祁家山村村委会对该判决不服,再次向太原市中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 01 民终 506 号裁定,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此,本人恳请公安部门对东祁家山村村委会的任润生、冯俊义违反合同以及破坏本人出资建设的经济林之行为予以立案,将承包土地归还于本人!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集么律网希望郝庄镇东祁家山村村委会无视合同 强毁经济林 不予赔偿,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