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预付式消费新规——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一、条款核心规则与适用前提

条款适用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如个人偏好改变、履约能力变化等非经营者过错情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场景。此时,经营者可主张按打折前价格计算已兑付价款,以弥补因消费者提前终止合同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法律逻辑在于:折扣或赠送是经营者为鼓励长期履约提供的优惠,若消费者单方解约,其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有权恢复至合同未履行时的状态,即按原价核算已消费部分价值。

二、具体计算方式解析

(一)折扣与赠送场景的原价计算原则

折扣商品或服务

若消费者享受过折扣(如会员价、充值打折),已兑付价款按折扣前的原价而非实际支付的折扣价计算。例如,消费者以 7 折购买原价 1000 元的课程(实付 700 元),若中途因个人原因退卡,已消费 500 元(折扣后)的价款需按原价 500 元计算,而非折扣后 350 元,剩余可退金额为 700 元 - 500 元 = 200 元。此规则防止消费者通过单方解约变相获取折扣利益,维护经营者基于完整合同履行的定价基础。

赠送消费金额

若合同包含赠送金额(如充值 5000 元送 1500 元),已兑付价款需按实付金额与赠送金额的总和对应的原价分摊。例如,总金额 6500 元(实付 5000 元 赠送 1500 元),消费者消费 3950 元,按原价计算时,已兑付金额为 3950 元,剩余实付金额返还为 5000 元 - 3950 元 = 1050 元。赠送部分因未实际支付,不涉及折现返还,仅作为计算已消费原价的基数,体现 “优惠与履约期限挂钩” 的公平性。

(二)原价不合理时的市场价格替代规则

若消费者主张打折前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且经营者无法提供原价交易记录(如历史销售凭证、价目表),法院可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价款。例如,某培训机构原价标注为 200 元 / 课时,但同期同地段平均价格为 150 元 / 课时,经营者不能证明 200 元的定价依据,法院可按 150 元 / 课时核算已消费金额,避免经营者利用虚高原价侵占消费者权益。此规则倒逼经营者如实公示价格,防止 “先涨价再打折” 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意思自治优先:约定优于法定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折价方式(如 “消费者原因退卡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金额”),法院优先适用约定。例如,合同约定 “退卡时已消费金额按实际支付的折扣价核算”,则即使因消费者原因解约,仍按折扣价计算,体现契约自由原则。但需注意,若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设定不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如 “消费者退卡必须按原价扣除”),且未显著提示,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

三、实务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

(一)“消费者原因” 的举证责任分配

经营者需初步证明合同解除系消费者单方原因,例如提供消费者签署的退卡申请、沟通记录中消费者明确表示 “因个人原因退卡” 等证据。若消费者抗辩称解约系因经营者违约(如服务质量下降),则需反向举证经营者存在过错,否则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消费者原因,适用原价计算规则。

(二)原价合理性的司法认定

经营者的举证义务

经营者主张按原价计算时,需提供原价的合法依据,如:

同期非会员销售记录、价目表;

行业定价标准或成本核算依据。

若无法举证,法院可能支持消费者的市场价格主张,例如调取同地段经营者的公开报价、参考第三方平台价格数据等。

消费者的抗辩策略

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质疑原价合理性:

提供同行业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作为反证;

指出经营者原价与折扣价差异悬殊(如原价虚高超过市场均价 50%),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主张调整计算方式。

四、风险防控与实务建议

(一)消费者的注意事项

签约阶段

要求明确标注折扣对应的原价及赠送金额的使用规则,例如 “会员价为原价 8 折,原价以店内公示的非会员价为准”;

对 “消费者原因退卡按原价计算” 等条款,若接受需单独签字确认,避免因格式条款未提示导致不利后果。

解约阶段

若因个人原因退卡,主动与经营者协商更有利的折价方式,例如按实际消费的本金比例退还,而非原价扣除;

若经营者主张的原价明显虚高,及时收集同行业价格证据(如截图、宣传单页),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市场价格数据。

(二)经营者的合规要点

合同条款设计

清晰约定原价定义及计算方式,例如 “折扣价基于同期原价计算,原价以本机构公示的非促销价格为准”;

对 “消费者原因退卡按原价计算” 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提示,并单独列明示例(如 “充值 1000 元送 200 元,退卡时已消费金额按 1000 元本金对应原价核算”)。

证据留存义务

保存完整的价格记录,包括非会员价目表、历史销售凭证、促销活动备案等,确保原价主张有迹可循;

消费者退卡时,要求其签署《退卡原因确认书》,明确解约系个人原因,避免后续责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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