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台定制化工业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约定:设备由甲公司负责生产,并于2022年8月1日前交付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乙公司需在签订合同时支付30%预付款,剩余70%货款在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设备的运输由甲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运费由乙公司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甲公司开始生产设备。
2022年7月25日,甲公司完成设备生产,并联系丙物流公司安排运输。7月28日,丙物流公司将设备装车运往乙公司仓库。然而,在运输途中,因突发暴雨导致车辆侧翻,设备严重损毁,无法修复。事故发生后,丙物流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乙公司设备损毁的情况。乙公司认为,设备尚未交付至其仓库,风险仍由甲公司承担,因此要求甲公司重新生产一台设备或退还预付款。甲公司则主张,设备已交付给丙物流公司,风险应转移至乙公司,乙公司应向丙物流公司索赔。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约定甲公司需将设备“交付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因此交付地点为乙公司仓库,而非物流公司装车时。设备在运输途中损毁时,尚未到达指定地点,交付未完成,风险仍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主张“交付给物流公司即视为完成交付”,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风险自移交物流公司时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甲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虽然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然而,本案中甲公司尚未完成交付义务,风险未转移,因此设备损毁的后果仍应由甲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甲公司自行承担设备损毁的损失,并有权向丙物流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风险转移规则的核心是“交付”。若合同约定出卖人需将标的物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则风险自标的物到达指定地点时才转移。出卖人不能单方面以“移交物流公司”主张风险转移。不可抗力可能免除违约责任,但不影响风险分配的规则。若风险未转移,即使损毁因不可抗力导致,仍由出卖人承担损失。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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