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漫画 李洁 绘

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出借宅基地引发的当事人和外村人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认定案涉《合作建房合同》属无效合同。

2014年,湛江市开发区某村村民林某与外村人陈某、黄某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和相关补偿协议,约定由林某借出位于湛江市开发区某村的祖屋宅基地,由陈某、黄某实际出资,对原宅基地上的祖屋拆除并重新建房。对建成后的房屋收益,出借方和出资方五五分成,合作期限七十年。因涉及到拆旧建新,合同中还约定了陈某、黄某需交按金20万元才能对林某宅基地上的祖屋进行拆除,待陈某、黄某建好地基与第二层框架捣制楼面主体后才能退还。后因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陈某、黄某起诉请求返还按金,林某则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并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合作建房合同》,但从合同内容中体现的权利义务来看,由林某借出祖屋宅基地,陈某、黄某出资建房并对房屋的收益占到一半,而且合作期限达到七十年,实质上是林某收取一半房屋收益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另外,陈某、黄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宅基地所在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故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并对合同无效后各方的法律责任予以处理。

法官提醒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违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近年来,随着法治教育深入推进,群众对宅基地的性质有了相当的认知和了解,但仍然有部分村民意图通过上述合资建房等方式,刻意规避法律规定,这是不可取的,也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使用宅基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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