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1省/市/自治区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规定

十三、辽宁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超过了法定工时,劳动者没有在合同签订时提出异议。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又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该如何处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如何确定,能否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参考意见:按照《劳动法》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发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津贴、补贴、固定性奖金等货币性收入,不能简单地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低于当地小时或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小时或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十四、吉林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5.16)

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由用人单位安排与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加班时间。用人单位为了安全、消防等目的安排劳动者在非本职工作岗位值班,且安排了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的除外。

2.计算加班工资,双方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在岗时间对应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对应工作时间的实得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应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费。

3.门卫、仓储、安保等特殊岗位,用人单位安排了休息场所和休息时间的,休息时间可以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十五、黑龙江省

暂未见相关规定,请参考以下高院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黑民申3789号

以前一年期间实得月平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十六、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

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政〔1995〕103号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问题

(一)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二)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四)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的为23.5天,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为21.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五)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资报酬。(举例:某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日工资为十元,加班工资应为不低于10元×300%=30元)。

(六)休息日加班应先给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00%的加班工资。

(七)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点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提出具体的加班加点时间和人数,然后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进行。

十七、安徽省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14修正)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高法〔2015〕34号

第十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除外。

十八、江西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赣高法〔2020〕67号)

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2013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第六条 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九、湖南省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二十、湖北省

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35号

关于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该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以提请仲裁前该劳动者12个月实际发放(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二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二十二、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29条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贵州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黔高法[2012]136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22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第十四条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标准,按照约定的月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或者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天数折算,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按照日加班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折算。

支付的日或者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支付;

(二)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

二十四、云南省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

关于加班工资的认定问题

全天二十四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实际工资确定。

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西藏自治区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十六、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年3月31日答复网民咨询“关于加班工资的核算标准”咨询

问:根据劳动法,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安排加班,应分别按300%和200%来支付加班工资,这个核算标准是什么?应发工资?基础工资?实发工资?还是别的什么标准?

答复:您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企业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应发工资进行核定计算。

如仍有疑问,请致电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详询,电话:0971-8258162。

二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2777号/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2民终665号判决

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故以实际所发当月平均日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暂未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相关规定,案例供参考)

二十八、海南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4〕2号)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当月工资,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十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8号)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加班工资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或者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均未规定的,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付的工资报酬确定。依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十、甘肃省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18〕79号)

关于劳动报酬方面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般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或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以应发工资为准。约定的正常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本地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座谈会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3日)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般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否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加班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等方面。

三十一、山西省

《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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