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哪些职业? (一)

贡献者回答受到过相关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2. 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 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4. 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5.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律师。
6.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职权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 司法鉴定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 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证员。
9. 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0. 外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11. 村委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 拍卖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拍卖师。
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6. 证券从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7. 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8. 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9. 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员,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 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是受到刑事处罚不能从事的职业列表。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而变化,建议在准备从事上述职业前,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符合要求。
因食品犯罪判有期徒刑的,几年不得从事 (二)
贡献者回答因食品安全犯罪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如果被吊销了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管食品安全的人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从处罚作出的那一天开始,五年之内不能再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也不能担任任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从事这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如果是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而被判处的刑期的人员,终身不能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什么是食品安全?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对人体没有伤害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的定义?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哪些职业 (三)
贡献者回答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网友咨询:
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哪些职业?
律师解答:
有“案底”的人可以说与体制内工作无缘了,入党、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当兵不得报名,即便侥幸考试入围,政审时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照样绕不过去;私企、银行、证券公司中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此外,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等工作同样受限制。
律师补充:
公民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保管,储存于内部网络,只有具备一定级别权限的电脑才可查看。他知你知,外人不知,一般不写入个人升学档案和人事档案,如果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案中会间接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的,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对外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封存后等同没有前科。
犯罪记录会伴随本人一生,假如有人说自己神通广大能消掉“案底”,那他一定是个骗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犯罪不能从事的20种职业 (四)
贡献者回答生活中常见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不公平待遇,那么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国家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警察、外交人员等;
2、法律相关职业,包括律师、司法鉴定员、公证员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监高等。
还有一些法律也有职业禁止的规定,但其禁止的前提是曾经违反该法律,至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没有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还有法律对某些前犯罪人实行了“职务”禁止。
刑事犯罪对直系的子女会造成一些影响。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报名的是特殊岗位,如警察、监狱等相关岗位则需要三代以内近亲属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了。公务员一般对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是被开除党籍的不予录用。所以犯罪违法会对子女未来的就业产生影响,但不会影响三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紫律云网关于犯罪人员从业限制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