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逃避执行会怎样?

2019年7月

被告人李某某

在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

后李某某未按约定分期支付货款

农机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2020年8月

桐柏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扣押李某某的收割机

期限两年

扣押期限内李某某可以使用

但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该收割机

同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判处李某某支付农机公司剩余货款5.9万元

判决生效后

李某某仍未支付货款

农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李某某于2021年将被扣押的收割机变卖

另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案发生时,李某某尚在缓刑考验期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所有的收割机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被扣押的物品变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因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个月。

法官说法

刑事案件中,法院会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但缓刑不等于自由,被告人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隐匿、转移财产或虚假申报的行为均属违法。本案中,李某某在明知法院已将其收割机扣押的情况下,仍将扣押物变卖,逃避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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