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要点

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确立了一系列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制度和刑罚适用原则,旨在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本文将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核心要点进行系统阐述。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明确划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不同程度的保护与教育。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原则上均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刑法》明确列举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对极少数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犯罪行为的审慎回应与规制。 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其不当行为,可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精细划分,旨在确保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刑法在刑罚适用上确立了若干重要原则,核心在于从宽与保护。

从宽处罚原则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刑罚宽缓政策的直接法律依据。“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该原则的设立,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强、易于教育改造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并非对其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旨在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认识错误,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顺利融入社会。

不适用死刑原则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是绝对的,即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多么严重,均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原则不仅是我国人道主义刑罚理念的体现,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相一致,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特殊保护。

审慎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刑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中强调应审慎适用并严格控制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如判处管制、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等。即使确需判处监禁刑(如有期徒刑、拘役),也应在法律规定的从宽幅度内,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刑期,并确保在未成年人专门的管教场所执行,以利于其教育改造。

特殊诉讼程序与权利保障

为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妥善处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的诉讼程序和权利保障措施。分案审理与法律援助保障

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分别起诉、分别审理。无法分案处理的,也应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有别于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同时,法律强调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社会调查制度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法庭教育、量刑以及制定帮教措施的重要参考,有助于全面了解案情,实现个别化处遇。

身份与记录保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

为帮助这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与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泄露。这一制度为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就业消除了不必要的障碍。

法庭教育与心理疏导

庭审过程中,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同时,重视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心理疏导,缓解其负面情绪,促进其积极面对后续的矫治与生活。

典型案例

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父母监护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是贾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措施,积极促进退赔谅解,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积极与被告人原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父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

案件审结后,法官持续跟踪帮教,被告人贾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反省,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目前贾某某已回到高中学习,正在备战高考。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处理,更深远地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治文明的进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与程序,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既要依法惩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更要着眼于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给予其特殊的关爱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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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刑法如何规定未成年人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