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解释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有效条件,以及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解释内容包括对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合同变更与补救措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配、工程价款结算与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其中,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承包人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对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合同,亦认定为无效。此外,解释还对合同变更与补救、工程质量问题与责任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请求赔偿吗? (二)

最佳答案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请求赔偿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确实已导致承包人额外损失的,发包人应当赔偿。要是承包人无法自行断定是否可以索偿,或双方协商不成的,建议先向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后,再决定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 一、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请求赔偿吗?

建筑工程“包死价”是现今很多业主喜欢用的计价方式,风险小收益大,但“包死价”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价格,当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可以约定“包死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所谓“包死价”实质就是固定价,固定价通常是不能变动的,即便承包人要求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但“包死价”并非完全固定不变的,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工程造价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很多人发包人,甚至承包人都认为“包死价”后,发包人是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的,而且不用再付钱,但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误解。

事实上,建筑工程“包死价”,是针对建筑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而言的,而出现工程变更后,就会出现新的与工程相关的事宜,这与原先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无关,也与“包死价”无关。一旦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如造成停工、窝工损失,工程量增加等等,承包人可以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赔偿相关损失。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知道在工程建筑中“包死价”是一种计价方式,这样做是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叫减少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包死价”的,发生工程变更事宜时,承包人是否要求赔偿,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通常为建设单位,承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合同:对主体限制较小,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标的: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多为大型项目,通常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承揽合同:标的较小,多为具体的加工、制作等任务。

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法律效力。承揽合同:多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灵活性较高。

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需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合同:均由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责任,与第三人无关。

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条款在合同中变动性较大,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可能导致费用调整。承揽合同:计价条款较为固定,通常一次性确定,变动性较小。

合同解除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需具备双方约定或法定条件,较为严格。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相对灵活。

违约救济方式:建设工程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承揽合同:定作人仅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救济方式相对有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四)

最佳答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事实一般比较复杂。

首先,案件主体往往涉及多方。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一般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将总包方,甚至发包方均拉入纠纷之中,导致诉讼主体比较多;

其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争议事实比较复杂。比如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等,由于合同签署、履行、现场管理规范不足,相关事实往往证据不足,因此一旦产生争议,需要进行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

2、法律适用也比较复杂

首先,由于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乱象,导致纠纷产生时,相关主体的认定的法律适用复杂多样,比如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相关合同往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适用法律往往比较困难,有时候不得不参照无效的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维权期间一般比较长

由于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多,往往又涉及鉴定,因此一般建设工程案件的维权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要长很多。有些长达一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五)

最佳答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无效的情形是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的施工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法分包以及非法转包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资质”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专业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4、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非法转包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有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规定。但,除此之外其他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通用情形,其实也是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比如如果当事人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订立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话,那么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随着我国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数量的增加,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自己的建筑施工合同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处理。

相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紫律云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