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 (一)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

法律主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主体明确且固定。而劳务关系中,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的平等主体,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既包含财产关系,也包含人身关系,即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虽然平等,但实际地位并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者地位,而劳动者则是弱者。劳务关系仅包含财产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关系则通过劳务合同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法律客观:

1、关系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隶属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4、承担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5、管理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二)

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建立

劳动关系首先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正式工作关系。这种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而用人单位则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是核心要素。这包括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岗位描述以及完成工作的具体地点等。这些都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权益,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三、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也是维持生活的重要来源。它通常以工资、奖金、津贴等形式体现,并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关系还包括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以及良好的工作条件。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保障措施、职业病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五、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它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劳动纪律则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保障。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条件以及劳动合同和纪律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的明确和合法保护,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三)

法律主观:

大家需要明确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必须是要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其他隶属关系、不平等的关系都不属于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1、不平等性。这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3、行政干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则不是,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四)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一般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这样也有利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关系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2.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3.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规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5.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6.其他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衍生问题: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什么样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 (五)

下列情形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依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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