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什么区别#
京津冀劳动法董律,欢迎垂询。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存在以下多方面的区别:
执法主体: 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由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法律行为性质: 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作职责: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不主动介入,即不诉不理。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法律地位: 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法律规范: 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 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程序方面: 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实行不诉不理原则;且适用调解程序。 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进行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处理结果及后果: 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劳动监察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若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证据收集方式: 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受理案件时限: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效是一年。 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效是两年。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劳动诉讼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集么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