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来东:以信用制度创新解民营经济发展之困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何重大意义?这部法律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如何推动法律的贯彻落实?本期起,中国城市报“发声·民营经济”栏目,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代表进行深入探讨。

北京华商国医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来东:

以信用制度创新解民营经济发展之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其立法价值在于三个维度:保护、松绑与激励。

此前,一些民营企业因非主观恶意失信陷入困境,比如疫情期间的供应链断裂、应收账款逾期等,导致企业被贴上“失信”标签。这不仅限制其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更让企业家背负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以广东深圳某专精特新企业为例,该企业拥有上百项医疗专利,却因疫情导致上下游债务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授信中断、研发停滞,险些被市场淘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从立法层面为这类企业提供了“纠错通道”。信用修复制度并非纵容失信,而是通过“纠正行为—消除影响—协同修复”的闭环设计,让“跌倒者”有机会站起来。

面对避免过度惩戒或修复失效问题,以交通法规类比,法律既要通过扣分、罚款形成威慑,也要允许驾驶员通过学习消除扣分。信用治理同样需要“恩威并重”。我提出三个平衡点:

一是分级惩戒,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动态调整惩戒力度,避免“一刀切”;二是修复透明化,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申请平台,明确修复条件与流程,减少人为干预;三是协同联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需同步更新修复信息,防止“一处修复、处处受限”。

目前,民营企业修复信用的最大障碍是跨部门协同不足。我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信用修复服务中心”,整合司法、税务、金融等部门数据,实现“一网通办、全域生效”。

具体到行业,信用危机往往会吞噬创新红利。以大健康产业为例,2023年保健品行业劣质产品召回案例同比激增23%,消费者信任指数跌至43分。部分企业因研发周期长、回报慢,反被“李鬼”企业以低价劣质产品挤占市场。并且,民营企业失信案件,多数处于法律模糊地带,“失信不违法”的灰色空间亟待立法填补。自然人信用体系的缺位加剧了这一问题。企业失信本质是人的失信,若医生、药师等职业信用记录不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就难以保障。

就失信惩戒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呼吁建立“国家标准 行业细则”的立体框架:统一底线,由国家层面制定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与修复的核心标准;分类施策,允许地方、行业根据特点细化规则,如对科技企业侧重研发诚信考核,对服务业强化消费者评价权重;对于非主观恶意失信,引入“容错修复”机制,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失信,应简化修复流程,如对已清偿债务但未及时移出“黑名单”的企业,可自动触发修复程序。

以信用建设营造诚信商业环境,我提出三大创新方向:一是信用积分制,将企业信用评级与税收优惠、招投标资格挂钩,形成“守信者降成本、失信者付代价”的市场环境;二是动态评价体系,运用大数据实时监测信用表现,避免“一次失信、终身受限”;三是信用教育普及,推动信用管理课程进入商学院,培育企业家“预防失信”的意识与能力。

信用制度不是枷锁,而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随着社会信用建设法已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我国向“信用立国”新阶段又迈进了一步。惟有以制度创新打破“失信困局”,才能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产业变革中勇立潮头。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集么律网关于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