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5.5.25)

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新法本题为多选)

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查处理,不立申诉卷

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

C李某对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交原审法院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法院审定

D高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文字解析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据此A项不正确。不过最新修订的刑诉法解释已经将此处删除,没有对于“申诉卷”的规定,因此A选项正确。(该选项现不具备备考价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所以申诉人对一审判决申诉的,一审法院可以审查处理,因此B选项中一审法院处理刘某对二审法院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5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据此,选项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9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选项D不正确。根据新法本题答案:AC。

县公安局以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对杨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0日,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1月21日,县公安局决定将杨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并于同日将杨某释放。2020年5月20日,杨某监视居住期限届满,2020年7月20日,杨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以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B杨某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法定条件

C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杨某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D应该赔偿杨某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

文字解析

(1)国家赔偿范围的口诀是:“没罪关了就要赔”,其中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没罪”,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中“没罪”是由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来体现的,本题中,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体现,A选项正确。

第二,“关”,关指的是实际羁押,主要包括有期徒刑判决、拘役、无期徒刑判决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限制的刑事行为,如果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本题中,监视居住没有对公民进行实际羁押,因此这部分不赔,所以,D选项赔偿部分包括了2019年11月21日到2020年5月20日期间,进而表达错误。

但杨某确实也存在在“没罪”的情况下被羁押的期间,所以,杨某申请国家赔偿是符合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的,B选项正确。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后作出有罪决定的县检察院,而非公安局,所以,对拒绝赔偿,杨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县检察院的上一级市检察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议,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文字解析

【解析】本题属于名言警句类的题目,具有较强的思辨性,但其考查核心却并不复杂,主要是在论述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根据题目表述,初始状态下的自由(即自然规律)只有在转变成法律时,才有实际价值(即实际存在),而法律也只有以初始状态下的自由(即自然规律)为基础,才是真正的法律。

因此,BCD选项均正确。A选项是错误的,法律并非不自由的存在,恰恰是实际自由的存在。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文字解析

A项,朱某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电气厂通过年检,就会让电气厂享受福利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具体就是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因此,朱某的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项,根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朱某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导致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构成滥用职权罪。

C项,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只能由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

D项,受贿罪-权钱交易 要求收受的贿赂是财物财产性利益,而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是一件事情,而非财物。所以朱某不构成受贿罪。黄某也不构成行贿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

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文字解析

【解析】 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为独任庭,其基本特点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我国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需要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B项说法错误。

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我国法律没有对再审程序审理组织作出明确规定,再审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C项说法错误。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故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仅仅具有重大参考作用,故D项说法错误。

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绑架案件

B抢劫案件

C爆炸案件

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

文字解析

《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人、奸、劫、架、放炸、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一定要注意,限制减刑后,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原则上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限度还应不少于25 2=27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少于20 2=22年。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1000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文字解析

【解析】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12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本题原答案为ABCD,根据2020年《选举法》修改,

本题现答案为AB 。

甲市A区的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市B区的50万元存款和甲市C区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后李某搬至甲市D区居住。半年后,王某发现李某系婚内出轨,于是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C区

D甲市D区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地域管辖。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王某发现李某婚内出轨,起诉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故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李某在甲市D区仅居住半年,未形成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当由李某的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甲、乙因侵权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法定性,所以应当根据《民法典》确认侵权责任后制作调解协议

B因为程序性,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C因为有强制性,所以甲不履行,乙可申请强制执行

D因为有人民性,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国家机关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人民调解的性质。调解的本质是调解员在辨明是非的基础上,主持公道,通过析法明理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故调解协议的基础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合意,并不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责任,A选项错误。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调解程序进行,B选项表述正确。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救济,一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社会组织、群众组织,并不是国家机关,D选项错误;

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类似于合同),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外一方只能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申请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甲公司拖欠员工陈某工资,后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甲公司和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陈某支付拖欠的工资5万元。人民调解委员会据此制作调解协议书。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拒不履行,陈某应当如何救济?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

B直接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履行调解协议书

C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D就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文字解析

本题可以直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直接解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规定劳动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该法第16条规定,因为劳动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据此分析本案,A选项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A选项错误;B、C选项中,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未经劳动仲裁不能直接起诉,故当事人不能就调解协议书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当持调解协议书申请劳动仲裁,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事人就劳动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支付令,D选项正确。

当然,同学们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熟悉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我们在民事诉讼法中讲授的知识点逐一分析本题。人民调解是一种社会救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达成的一份协议,具有类似于合同的约束力。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能强制执行,A选项错误;其次,一般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故在甲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陈某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起诉,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最后,既然调解协议具有类似于合同的效力,根据该调解协议,陈某请求甲公司给付的标的是货币,并且已经到期,数额确定,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故陈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李四向张三借款30万,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仲裁;王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李四拒不归还借款,张三向王五住所地法院起诉王五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五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本案借款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驳回张三起诉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D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管辖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其中第一款是关于主管的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关于管辖的规定。

首先,在主管的问题上,主合同担保合同分别确定。如主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主合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则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反之亦然。

其次,在管辖问题上,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主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均属于法院主管,此时如果仅仅起诉担保人,则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如果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则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具体到本案而言,张三和李四在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仅仅对张三和李四具有约束力,对王五没有约束力,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既然张三和王五之间不存在仲裁条款,故法院对张三和王五之间的纠纷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继续审理,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当然,是基于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我们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这一原理进行分析,本案张三和李四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张三和王五的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仲裁条款对王五没有约束力,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既然张三和王五之间的担保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约定,故张三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王五要求王五承担担保责任,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常某到吕某家做客,吕某家住临街楼房三楼,常某因抽烟打开窗户致窗边物品跌落,砸伤过路的赵某,赵某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责任。关于适格被告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仅吕某为被告

B常某和吕某为必要共同被告

C常某和吕某为普通共同被告

D仅常某为被告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适格当事人,但在《民事诉讼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同学们可以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分析。

具体而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适格当事人,即《民法典》规定的赔偿义务人为适格被告。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列为共同被告。

有同学认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有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呢?值得注意的是,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有在诉讼中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予以判断,而在起诉时是无从判断的,故起诉时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列为共同被告,至于他们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由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证明,由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予以判断。故本案中应当将所有人、管理人吕某以及使用人常某列为共同被告。

故本题A、D选项错误。当然,常某和吕某作为共同被告,本案是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必要共同诉讼,这是一个简单问题,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故只有一个诉,故为必要共同诉讼,本题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庄某在乙超市购买了丙厂家生产的面包,后发现面包标签上没有成分标识,遂以违约为由起诉乙超市,法院判决乙超市赔偿。丙厂家认为自己与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对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乙超市同意丙厂家的主张,关于本案当事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超市应当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原告

B乙超市应当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C乙超市应当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D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丙厂家的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属于简单问题。我们详细分析,在原审中,庄某为原告,乙超市为被告,由于庄某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故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丙厂家参加原审,丙厂家并非该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其诉讼地位应当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当然,丙厂家对原告庄某和被告乙超市所争议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丙厂家如果参加原审,其诉讼地位为无独三。丙厂家本应作为原审无独三,但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没有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被告,原审无独三分情形讨论:原审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作为被告,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作为第三人。本案丙厂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原审只有原告庄某和被告乙超市,故原审的原告庄某和被告乙超市应当作为被告,本题B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张某刚取得驾照不久,借用李某的车,李某要求张某只能在北京驾驶。后来张某驾车至河北省某市,为了躲避闯红灯的行人王某不慎撞上了邓某的汽车,邓某因修理汽车花费1.2万元,邓某欲主张赔偿,应当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A可以王某、李某为被告

B可以王某、李某、张某为被告

C可以李某为被告

D可以王某、张某为被告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在《民事诉讼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民诉中适格当事人问题。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是适格当事人。具体分析本案,有两重法律关系,第一重法律关系是机动车方和行人王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邓某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故本案机动车方和行人王某要么各自承担责任,要么平均承担责任,即机动车方和王某均需要承担责任,均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故本案邓某可以分别向行人王某和机动车方主张责任,也可以一并向行人王某和机动车方主张责任。第二重法律关系是机动车方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本案如果邓某主张机动车方责任,首先应当以机动车的使用人张某为被告,如果邓某主张机动车所有人李某承担责任,李某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本案的被告可以有如下确定方式

(1)仅仅主张行人王某的责任,以王某为被告。

(2)仅仅主张机动车方的责任,应当以使用人张某为被告,如果邓某主张李某承担责任,李某为共同被告。

(3)一并主张行人和机动车方的责任,应当以行人王某和机动车使用人张某为被告,如果邓某主张李某承担责任,李某为共同被告。

简而言之,两句话第一句话,行人和机动车方,邓某可以择一作为被告,也可以一并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句话,如果主张机动车方责任,机动车的使用人张某必须作为被告,邓某可以选择是否将所有人李某列为共同被告。

A选项,邓某将行人王某列为被告没有问题,但是关于机动车方责任,邓某在没有将使用人张某列为被告的前提下直接将所有人李某列为被告的做法错误。B选项,邓某将行人王某列为被告没有问题,关于机动车方责任,邓某在将使用人张某列为被告的同时将所有人李某列为被告的做法正确。C选项,邓某仅仅主张机动车方责任没有问题,但是在主张机动车方责任时邓某未将使用人张某列为被告的前提下直接将所有人列为被告的做法错误。D选项中,邓某将行人王某列为被告没有问题,关于机动车方责任,邓某仅仅将使用人张某列为被告的做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李甲全款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其子李乙名下,李甲起诉李乙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决支持了李甲的诉讼请求。李甲、李乙正准备变更登记时,李乙的债权人张某得知后担心该判决的履行影响自己债权的实现,张某可以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A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B对李甲和李乙的判决申请再审

C就债权债务纠纷起诉李乙,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D对李甲和李乙的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字解析

本题B、D选项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的适用情形。

首先,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被告的人。本案中李甲和李乙是基于房屋所有权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李乙的债权人张某不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不是原审当事人,亦不能以共同原告、被告身份参加原审,故张某对该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B选项错误。

其次,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某作为李乙的普通债权人,对李甲起诉李乙争议房屋所有权一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亦对案件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原审的有独三、无独三,同时原生效判决并未直接侵害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不能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选项错误。

当然,张某作为李乙的债权人,可以就其对李乙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此时张某的顾虑是李乙将房屋过户给李甲后导致李乙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故张某在诉讼中可以申请对李乙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保全。故本题A、C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牛某驾车将行人任某撞倒,经查,牛某所驶车辆系刘某所有,某日被苏某盗窃后苏某将车出借给牛某。现任某拟提起诉讼,关于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牛某,苏某为共同被告

B以牛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C以苏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D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适格当事人,但在《民事诉讼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同学们可以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分析。具体而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适格当事人,即《民法典》规定的赔偿义务人为适格被告。

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在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故同学们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从实体责任上分析,本案应当由盗窃人苏某使用人牛某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权利人有选择权:权利人任某主张牛某承担责任,将牛某列为被告;权利人任某主张苏某承担责任,苏某为被告;权利人任某主张牛某和苏某都要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故本案A、B、C选项正确。而刘某是原所有人,在实体上不承担责任,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汉江石油集团是一家上市企业,其位于某县的子公司排放污染物致本地下游受到污染,某公益组织以汉江石油和子公司为被告提起公益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益组织应通知县环保局

B公益组织应发布公告

C该集团为适格被告

D起诉期6个月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

A选项涉及告知程序,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告知义务的是法院,而不是公益组织,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涉及诉前公告,值得注意的是仅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诉前公告程序,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补充性,即通过诉讼前公告敦促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提起诉讼,在公告期满,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而普通的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并没有诉前公告程序,故B选项错误。

D选项关于起诉期,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益诉讼的起诉期,故公益诉讼应当适用正常的诉讼时效制度,不存在6个月起诉期的限制,D选项错误。

D选项所表述的6个月起诉期是哪里来的是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来干扰大家。

C选项则是一个民法或者商法的常识问题——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故本案中汉江石油集团的子公司实施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子公司为适格被告自无问题,而汉江石油集团与其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且汉江石油集团并未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汉江石油集团并非本案侵权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高中生小赵在校园中不小心伤害了小张(侵权时小张和小赵均未满18周岁),小赵的监护人老赵和小张的监护人老张协商未果。起诉时,小赵年满18周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小赵和老赵为共同被告

B小赵为被告,老赵为小赵的法定代理人

C小张为原告,老张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

D小张和老张为共同原告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

首先分析原告方,小张作为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受害人,为适格原告;同时由于起诉时小张尚未成年,应当由其监护人老张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故本案小张是原告,老张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本题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其次分析被告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本案应当以侵权人小赵和监护人老赵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小赵和老赵为共同被告,本题A选项正确。

当然,从常识上分析,开庭时小赵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应当亲自参加诉讼,不存在法定代理人的问题,故B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甲地的张三, 有块石头价值 10 万, 交给乙地的李四去参加展览, 展览地在丙地, 后来李四在丙地将该石头以 20 万卖给了王五, 李四之后告诉张三该石头卖了15 万, 并将15 万元交给张三, 张三欣然接受。之后张三偶然得知真相, 于是向法院起诉李四支付多余的5万元, 问本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甲地法院和乙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丙地法院和乙地法院

文字解析

本题属于简单问题。首先确定,本案是张三起诉李四返还不当得利,不涉及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特殊地域管辖问题,故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或者被告就原告。同时判断本案不存在被告就原告的特殊情形,故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李四住所地——乙地的法院管辖。本题答案为B。【被告就原告的特殊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甲省M市A区的李某在位于乙省N市B区的张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货物,购物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乙省N市B区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李某向甲省M市A区法院起诉,张某以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李某认为,因乙省N市已成立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无效。M市A区法院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N市B区法院,问N市B区法院如何处理?

A报N市中院指定管辖

B逐级报最高院指定管辖

C退回M市A区法院

D将案件移送N市互联网法院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两个知识点,首先是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属于新考点;其次是移送管辖,属于常规考点。解决管辖的问题请同学们一定注意分析问题的思路:

首先判断案件依法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在此基础之上再判断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等问题。首先关于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该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简而言之,首先根据正常的合同或者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判断思路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然后判断如果该纠纷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的市有互联网法院的,则直接将该法院替换为该市互联网法院即可。

如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有效,故首先判断本案依法应当由N市B区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且N市设有互联网法院,故判断出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

其次分析移送管辖等问题。本案依法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M市A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故张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M市A区法院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给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而M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N市B区法院的做法错误。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N市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也不能再行移送,只能报自己的上级法院,即报N市中院指定管辖。

住所位于东岭县的利民公司依约将长山县的仓库租借给住所位于峻南县的青松公司使用,每年租金30万。双方还约定,因该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应由合同签订地顺富县法院管辖。利民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追索青松公司拖欠的租金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A东岭县法院

B长山县法院

C峻南县法院

D顺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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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问题。根据《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值得注意:《破产法》中的“债务人”是指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故利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与利民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利民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利民公司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利民公司住所地即东岭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东岭县法院受理利民公司破产申请后,有关利民公司的诉讼均应当由东岭县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题答案为A。

A市B区蓝月公司与C市D县新辉公司在D县签署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因为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向E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新辉公司与F市G区顶力公司合并成立了新立公司(F市G区),后来蓝月公司拖欠仓储费用,新立公司欲追究其违约责任,下列纠纷解决途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新立公司不能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为仲裁协议对合并后的新立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B本案新立公司可以向D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本案新立公司可以向B区法院提起诉讼

D本案新立公司可以向E县仲裁委申请仲裁

文字解析

分析本题题目,蓝月公司与新辉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E县仲裁委仲裁,显然,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而区、县是没有仲裁委的,故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

同时在合同履行中新辉公司与顶力公司合并成立了新立公司,此时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这一考点。据此分析选项,首先仲裁协议约定的E县仲裁委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新立公司不能向E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当然,也没有所谓的E县仲裁委,D选项错误。

其次A选项中新立公司不能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一结论是正确的,究其原因是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而表述中给出的理由是仲裁协议对合并后的新立公司不产生约束力是错误的,违背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规定,因为仲裁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约束力。故A选项表述错误。

本案仲裁协议无效,发生纠纷后不能申请仲裁,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本案是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被告蓝月公司住所地为B区,同时本案合同纠纷没有约定履行地,新立公司起诉蓝月公司要求支付费用,属于要求给付货币,应当由接收货币方即新立公司住所地(F市G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新立公司可以向B区或者G区法院起诉,故本题C选项表述正确,

而B选项中表述的D县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故B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地域管辖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集么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