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间产生的承包地界线争议,属于行政确权or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户之间产生的承包土地界线争议,属于行政确权还是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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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因为历史原因、测量不清、合同约定模糊等问题,相邻承包户之间因为几分地、一条垄的界限闹得不可开交的情况并不少见。张三说李四占了他家地,李四说张三无理取闹。村里调解不成,这官司到底该找谁打?是去法院告邻居侵权,还是该请政府出面划定界限?北京市平谷区的一起真实案例,就清晰地指明了方向。

故事的主人公叫石连明。多年前,他从别人手里转包了一片荒山。可好景不长,他和地邻张庆山因为承包地的边界问题起了争执。石连明认为张庆山侵占了他大约1.5亩地,多次找村委会调解也没用。无奈之下,2013年,石连明一纸诉状将张庆山告到了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土地和果树。这看起来像是个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对吧?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双方争执的根本原因,是承包地的“四至”(即东、南、西、北的边界)压根就不清楚。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当事人各执一词,连村委会也说不清那条界线到底在哪。法院认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尤其是界线)没有确定的情况下,这事儿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裁定驳回了石连明的起诉。理由很明确:界线不清,得先由有关部门把这“权”给确定了。

碰壁后的石连明没有放弃。既然法院说了要先确权,他便在2015年向所在的金海湖镇政府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出面,依法确认张庆山“侵占”的那部分土地到底在不在自己的承包合同范围内。这下总该对路了吧?可没想到,镇政府也给他发了个“不予受理决定书”。镇政府的理由是,石连明自己申请书里都说了是“侵权纠纷”,这是民事问题,政府没权处理;而且,确认那1.5亩地归谁使用,政府也没这个权限。他们依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石连明彻底陷入了困境:法院说界线不清让找政府确权,政府又说这是侵权纠纷他们管不了。这皮球踢来踢去,问题到底谁来解决?石连明不服,将金海湖镇政府告上了行政法庭,要求撤销那个“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政府重新处理他的确权申请。

这次,法院支持了石连明。平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石连明和张庆山之间的矛盾,虽然表现为“侵占”,但根源在于承包土地的“使用界线争议”,这恰恰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范畴。

法院进一步指出,之前的民事裁定已经明确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因四至不清导致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石连明向镇政府提交申请,实质上就是请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来划定这条模糊的界线。镇政府以“民事侵权”、“无权确认”为由不予受理,是对自身法定职责的错误理解。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镇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就石连明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它清晰地界定了处理农村承包地界线争议的法律路径。当承包户之间因为地界不清发生矛盾时,这首先是一个“土地使用权”的行政确权问题,而不是一个可以直接诉诸法院的民事侵权问题(除非界线本身是明确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此类争议的法定职责。政府不能因为争议表现出“侵权”的表象,或者当事人在申请中使用了“侵权”字眼,就简单地将其推向法院或视为自己无权处理。

实践中,很多基层政府可能也觉得这类事情棘手,或者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容易与法院之间形成“管辖真空”或互相推诿。石连明的经历正是这种困境的体现。法院的最终判决,不仅为石连明解决了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重申了法律原则:处理因界线不清引发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不能回避。

因此,对于广大农村承包户而言,如果遇到类似的地界纠纷,在协商无效后,正确的途径是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提出处理申请,请求进行权属界线的确认。

作者 律韵如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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