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土地拆迁款是遗产吗?可以按照继承相关规定被分割吗?

导读:农村征地补偿款是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在个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是由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另外,征地补偿款一般是先发放给村集体,村集体再根据村民土地情况分配给村民个人或者家庭。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甲、周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吕某乙(现已死亡)是两原告的儿子,被告王某某系吕某乙的妻子、原告吕某丙系吕某乙的女儿。吕某乙于2019年5月26日病逝,其死亡后,吕某乙名下位于在高青县某村的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占地拆迁,高青县某村委将拆迁款共计416328.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费7696.00元、拆迁奖励20000.00元、宅基地补偿60000.00元)支付至王某某的账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拆迁款。

法院审理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户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应由其他同户人员继续享有,对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吕某乙与王某某在同一户口本上,吕某乙去世,王某某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60000.00元归王某某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本案中吕某乙建造的房屋已经形式变化为拆迁款,该拆迁款作为遗产的另一形式,可以继承。涉案拆迁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费7696.00元、拆迁奖励20000.00元系政府对王某某搬家的奖励,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扣除拆基地补偿款、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后,剩余拆迁费为328632.00元(416328.00元-60000.00元-7696.00元-20000.00元)。因涉案房屋为王某某与吕某乙夫妻共同所有,故该拆迁费中的一半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吕某乙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遗产41079.00元(328632.00元÷2÷4)。

因吕某丙同意将其应继承的遗产放在王某某处,故王某某应返还吕某甲、周某某应得遗产份额82158.00元(41079.00×2)。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甲、周某某应得遗产份额82158.00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甲、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房屋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权利人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赵律师解答:

一、征地补偿款是遗产吗

1、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遗产范围。

法律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2、从承包方式上看亦不属于遗产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二、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三、农村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款一般是由全体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原标题:《征地补偿、土地拆迁款是遗产吗?可以按照继承相关规定被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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