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年利率 6%,逾期利息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后因老张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老张偿还借款本金及按逾期利息9%计收后续利息。银行关于利息的请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部分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关于利息的计算,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间为合同解除之日,借款合同解除前仍为合同履行期间,该期间利息应按约定年利率6%计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年率6%加收50%,即罚息利率9%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对于银行主张超出部分,应予驳回。
播音制作:郭岚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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