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形式,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担保财产的占有是否转移,具体法律区分如下:
1. 标的物类型不同
抵押:
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抵押期间,抵押人(债务人)继续占有抵押物,无需转移给抵押权人(债权人)。
质押:
动产或权利(如存款单、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质押期间,质押物必须转移占有至质权人(债权人)或第三方保管。
2. 公示方式不同
抵押: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房产抵押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为对抗要件(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生产设备抵押)。
质押:
动产质押: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如将珠宝交给债权人)。
权利质押:需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如股权质押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存单质押需交付存单)。
3. 权利实现方式
抵押:
债务违约时,抵押权人需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或诉讼程序实现权利。
禁止“流押条款”(直接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无效,但可协议折价)。
质押:
债务违约时,质权人可直接拍卖、变卖质押物,或依法处置权利(如兑现存单)。
禁止“流质条款”(但处置程序更直接,因质权人已占有标的物)。
4. 风险与保管责任
抵押:
抵押人承担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非债权人过错)。
质押: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需赔偿。
提示:选择担保方式时需综合考虑财产类型、融资成本及风险。例如,房产宜抵押以保留使用权,而存单等宜质押以便快速变现。法律实务中,还需注意登记或交付的合规性,避免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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