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劳动法加班工资基数怎么计算的?
- 2、岗位工资算加班基数的案例
- 3、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包含津贴吗?
- 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可以自行约定吗?
- 5、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什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劳动法加班工资基数怎么计算的? (一)

优质回答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资额作为加班基数,员工的加班工资与加班基数、加班的时间有关,在休息日进行加班的,可以获得两倍的工资。 一、劳动法加班工资基数怎么计算的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依法支付三倍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须知: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2、投诉应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全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诉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基本诉求等要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受理。
3、投诉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投诉人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解释。避免可能导致对投诉无法调查处理的问题发生。
加班工资的基数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加班之后单位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先跟单位协商,索要自己的加班费,也可以去劳动行政机构投诉,还可以准备材料,去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若这些方法都没办法解决问题,可以去法院起诉。
岗位工资算加班基数的案例 (二)
优质回答以下为岗位工资算加班基数的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日,徐某进入上海某汽车配件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首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由2500元基本工资、600元职务津贴和0 - 2750元绩效浮动奖金构成,同时约定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公司每年4月1日调整基本工资,调高基本工资的同时调低绩效浮动奖金,工资总额不变。实际发放中,徐某月度绩效奖金并非浮动。202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认为公司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未将职务津贴和绩效奖金计入,违反法律规定,于2023年4月中旬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此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违法,判令公司支付徐某平时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8737元。
案例评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含年终奖等特殊情况工资。本案中公司随意拆分工资结构,应按月工资标准而非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情形,需补足差额。仲裁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徐某在职7年公司均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属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7年的加班工资差额都应补足。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包含津贴吗? (三)
优质回答一、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包含津贴吗?
津贴属于加班费工资范畴,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工资的计算标准中如果有津贴、补贴,如全勤补贴、通勤补贴的,加班费基数包含津贴、补贴;若工资构成中没有该津贴,如计次给员工发放的出差津贴,就不计入加班费基数。
加班工资是包含津贴和奖金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比如公司给员工支付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然后用2000元除以当月的月数,加班工资就是按照员工每天工资的相应倍数来计算的。例如周六加班的,按照平时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包含津贴奖金,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加班工资实际上只能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各种参补费等全部都不能计算在加班工资中,像有一部分职工,整个法定节假日因为工作原因都在加班,随后用人单位肯定会安排补休的,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还得依法发放。
加班费按照《劳动法》存在最低的法定枪支比例,即在法定工作日内加班的,至少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如果在法定休息日要求加班且无法调休的,至少支付员工2倍工资;如果在法定假日要求员工加班的,至少支付三倍工资。
津贴属于加班费工资范畴,因为我们国家在进行加班工资基数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其平时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平时工资中就包括有一些奖金和津贴等等,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延长加班时间所支付的费用。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如果是出现了我国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的时候,此时用人单位是一定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的,如果是我国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此时我国的劳动者是可以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索要加班工资的。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可以自行约定吗? (四)
优质回答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主要依据约定和法定原则来确定,可以自行约定,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
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通常优先采用该约定的基数。但这一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约定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约定工资或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地区差异:
北京: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加班费基数按约定执行,但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约定工资计算。吉林:一般以实得工资为基数,特殊情况如特殊岗位的休息时间可能不计入加班。上海:以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但要排除某些特殊补贴。深圳: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浙江和四川: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内部规定确定,同时强调不低于最低工资。湖北:区分劳动合同约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平均工资计算。辽宁、重庆:统一规定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正常工作应得工资为基础,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约定与实际工资不一致:在某些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可能视作工资标准变更,此时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进行计算。
法定最低标准:无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定要求。
注意:信息可能随法律政策变化而变化,在实际操作时,应参照最新规定进行计算。
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什么? (五)
优质回答加班费计算基数在我国实际上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各地法院可能有自己的司法实践规定。通常情况下,加班费计算基数会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实际收入工资来确定。以下是某地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供参考:
1.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则以该约定为准。若双方同时约定了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 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
4. 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6.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按不低于员工本人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简单来说,即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如果是标准工时制,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工作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1.5;双休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2.0;法定休假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3.0。在工作日或双休日加班,如果安排相应的补休,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即使安排补休,仍然应当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加班工资的计算需要按照劳动者平时本人的工资为基础来进行支付。至于平时的工资是否包含奖金等,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来进行确定。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紫律云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