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关问题探析,刑事审判参考

适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关问题探析,刑事审判参考

### 适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关问题深入探析及刑事审判参考

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取私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旨在打击此类“损企肥私”的行为。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与相关法律规定,对适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参考刑事审判实践,以期为该罪名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法背景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向亲友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立法背景来看,该罪名的设置旨在维护公平、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颁布后,该罪的犯罪主体已扩大至民营企业人员,犯罪客体也涵盖了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益。这表明,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且导致单位利益受损,均可能触犯此罪名。

案例分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以某国有银行行长甲为例,其校友乙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为使该公司开发的商铺能被甲所在的银行作为营业网点购买,遂请甲帮忙协调。甲同意后,多次授意下属丙予以帮助,并在价格上给予关照。最终,银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该商铺,而乙公司则将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经营。案发后,经价格认定,银行购买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数百万元。在此案例中,关于甲是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贪污罪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仅为校友关系,乙不属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且甲的行为实质上是伙同乙侵吞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本意出发,“亲友”应作广义理解,只要与行为人存在日常交往、利益关联并形成稳定关系的人均可视为“亲友”。本案中,甲乙双方交往时间长、私交深,且存在利益捆绑关系,因此乙在甲的“亲友”范围之内。同时,甲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目的,而是通过职务便利为乙的经营牟利。综合全案证据,甲的行为更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审判参考: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一方面,要收集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证据,如购销合同、价格谈判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另一方面,要收集证明行为人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如审计报告、损失评估报告等。在证据认定上,要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案件事实。此外,还需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界限。主要应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利益是否遭受重大损失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考察。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综上所述,适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国家利益是否遭受重大损失等因素。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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