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的老板(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涉诉时,往往存在下列法律疑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否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措施?是否会坐牢?
针对法定代表人的上述担忧,笔者一一解答如下:
问题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不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权利。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是拟制的人,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公司欠债一般情况下和法定代表人无关,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情形,则可能会面临对方当事人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者通过另诉方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问题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答: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因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通常会对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督促公司偿还债务。
问题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答:不会。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适用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公司是涉案执行主体,具有独立性,其法定代表人仅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并非案件被执行人,故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是,若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存在混同,或者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以规避执行,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则会面临被法院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
问题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会面临牢狱之灾吗?
答:通常情况下不会,但若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将会面临司法拘留,甚至是追究拒执罪等刑事风险。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果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不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最多能将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影响不大。但是,若公司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却通过各种违法手段,故意将名下财产隐藏、转移,造成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若法定代表人知晓并且参与其中,将会面临被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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