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信贷诈骗罪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 二、信贷诈骗罪的特点与认定要点
- 三、信贷诈骗罪的案例与警示
- 四、信贷诈骗罪的防范与打击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信贷诈骗罪

一、信贷诈骗罪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信贷诈骗罪定义
信贷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等诈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该罪行涉及数额较大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信贷诈骗罪的五种具体情形,包括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其他诈骗方法。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信贷诈骗罪的特点与认定要点
主要特点
信贷诈骗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认定要点
认定信贷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需结合行为人的行为、事实、案件始末进行综合分析。例如,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持续以诈骗手段取得贷款,是否携款潜逃或肆意挥霍贷款等。
三、信贷诈骗罪的案例与警示
典型案例
近年来,不法贷款中介通过编造虚假贷款资料、勾结银行工作人员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发。这些案件不仅给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严重扰乱了信贷市场秩序。例如,Z某贷款诈骗案中,不法中介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警示意义
这些案件警示我们,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接触、不助长、更不主动参与不法中介的违法金融诈骗活动。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监管,严格审核贷款申请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诈骗。
四、信贷诈骗罪的防范与打击
防范措施
为了防范信贷诈骗罪的发生,公众应选择正规、具有合法资质并具备优良声誉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在签署贷款合同时,务必认真研读各项条款,确保充分理解并认可关键内容。此外,还需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避免泄露给不法分子。
打击力度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信贷诈骗罪的打击
刑法193条怎么规定的 (一)
答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关联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35-37,数额较大的、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80条 《贷款通则》第6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一)编造引进资金;(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十二;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十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货币政策工具和目标有哪些 (二)
答货币政策 :
通过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影响利息率及经济中的信贷供应程度来间接影响总需求,以达到总需求与总供给趋于理想的均衡的一系列措施。
货币政策分为扩张性的和紧缩性的两种。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是通过提高货币供应增长来刺激总需求,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更为容易,利息率会降低。因此,当总需求与经济的生产能力相比很低时,使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最合适。
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应的增长率来降低总需求水平,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较为困难,利息率也随之提高。因此,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采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较合适。
货币政策的工具主要有:
调整法定准备率、调整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
我国刑法对诈骗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条例 (三)
答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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