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问:哪些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

政府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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