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案成功案例

在当今社会,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将介绍几个成功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案,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及简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成为农民关注的焦点。一些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往往忽视或侵犯了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引发了诸多纠纷。以下案例均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成功案例。
二、案例一:李某甲诉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村民会议决议、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李某甲作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现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决议的形式剥夺了其应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李某甲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并恢复其权益。
【详细描述】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村民会议决议虽然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但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法院最终判决该村民会议决议无效,恢复了李某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这一案例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三、案例二:蒋某某诉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土地流转补偿费、收益分配方案
【案情简介】蒋某某系某社区第一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该居民组在制定土地流转补偿费收益分配方案时,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蒋某某认为该分配方案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详细描述】本案中,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享有自行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但所形成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该居民组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虽然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因其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而被法院依法撤销。这一案例强调了法院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提醒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案例三:外嫁女系列案
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款
【案情简介】在某地,一批“外嫁女”及其子女因未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分配相应补偿款。
【详细描述】这些案件中,“外嫁女”们虽然已出嫁,但户籍仍在原村组,且在原村组享有土地承包权并长期居住生活。然而,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她们却被排除在外。法院经过
侵占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 (一)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案例:
李耀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被判死刑
2002年3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港澳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海南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耀祺贪污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李耀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李耀祺在1992年10月至1997年7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各种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大肆贪污、私分和挪用国有企业资产,供其个人炒股、投资、挥霍使用,其中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6100多万元,港币150多万元,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410多万元,挪用公款共计港币490万元。
法庭认为,李耀祺身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对李耀祺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职工退休,单位领导用公款请吃饭欢送职工,违反了什么规定? (二)
最佳答案以下情况就知道了。
基本案情
李某,党员,某县主管文教卫生工作副县长。孙某,党员,县教育局局长。谢某,党员,县财政局局长。肖某,党员,县审计局局长。
2016年12月,孙某请示李某,表示所在单位想宴请谢某和肖某,感谢财政局、审计局给予教育局的关照,李某同意。于是孙某在某宾馆餐厅公款消费3000元宴请了李某、肖某、谢某。
处理建议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四人的党纪责任。
同时,谢某、肖某还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党纪责任。谢某、肖某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依据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相关规定及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
在本案中,李某、孙某作为分管副县长、教育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孙某是直接责任者,李某负有领导责任,二人均构成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李某、孙某的党纪责任。
谢某、肖某作为财政局长、审计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二人均构成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谢某、肖某的党纪责任。
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一是指在公务和非公务交往过程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如果接受的是与本人无公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构成此违纪行为)。二是情节较重,这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情节较轻,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对此,《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均对该行为作出了规制。
在本案中, 谢某、肖某作为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请,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四要件构成的规定,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同时,谢某、肖某均构成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二人上述的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以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此外,宴请消费的3000元公款,应由宴请者和接受宴请人员个人承担,即由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四人共同承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县教育局。
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区分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的界限问题。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主体的不同,前者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后者只包括接受宴请等活动安排的人员。二是款项的性质不同,前者只能是公款,后者包括公款和私款。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后者既侵犯廉洁自律规范,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强调的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担任他人公司法人存在哪些后果? (三)
最佳答案一、担任他人 公司法 人存在哪些后果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 侵权法 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担任他人公司的法人是存在着一定风险,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的人在外面从事一些行为,是代表着公司的,所以需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要承担违法犯罪的一切刑事处罚等等。
违规发放奖金属于违反什么规定 (四)
最佳答案基本案情
【案例1】某国有企业T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口头商议决定,以发放加油卡方式给予全体中层干部燃油补助。2015年6月实行公车改革后,仍保留部分中层干部燃油补助。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8月,T分公司累计向20余名中层干部发放燃油补助37.2万元。此外,T分公司还为部分职工购买私家车保险,以限额报销发票的方式给予全体职工疗养补助,且部分职工报销的发票名不副实,存在重复发放个别职工未休假补贴等问题。
【案例2】W市总工会机关,共有干部职工9人。近年来,该总工会违规违纪发放的各项奖金、补助金额竟高达300万元。一年中不仅有季度奖、半年奖、年终目标奖等不同名目的奖金发放,还发放春节家属联谊活动会务费、超市购物卡、高档烟酒等。W市总工会利用职工食堂,虚列开支,制作假账,无论是周末、国庆、还是春节都天天“开伙”、天天“采购”,从中套取资金近20万元私分给干部职工。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的焦点是如何认定T分公司、W市总工会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单位党组织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T分公司党组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W市总工会机关党组织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党纪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T分公司党组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相对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更带有个人享乐主义色彩的“四风”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往往更隐蔽,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案例1中,T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给职工充值加油卡、给私家车买保险、为员工付疗养费,看上去是“为员工谋福利”,实际上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本案中,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口头商议决定补助事宜,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W市总工会机关党组织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2中,W市总工会机关违规发放各项奖金、补助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同时,W市总工会机关以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发放巨额资金,虚列开支、制作假账,套取资金私分给在职干部职工,这些行为实质上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准确认定违规自定薪酬以及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具有此行为的,需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即不仅作出决策的相关领导要承担责任,对相关的经办人也要追究责任。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自定薪酬,比如有的国企负责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有关规定,给本人或本企业其他人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二是违反有关规定,以加班费、股权激励、暖气补助、误餐补助等名义发放物质奖励。
注意区分本违纪行为与正常发放职工福利之间的界限。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共财产,即通过擅自确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职工福利是指单位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和间接的物质帮助。是否有据可依,是区别本违纪行为和正常发放职工福利的关键。
注意该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如果截留分配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如果是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津贴、补助,可以作为违纪行为处理。相反,如果将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严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或者严重背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对这种行为就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严厉打击。三是看私分的手段。集体私分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而滥发奖金等基于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其分配情况等均有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四是看私分的数额,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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