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学法:刑法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四)数罪并罚

前面学习了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的相关规定,针对的是单个犯罪行为,现实中,有的人犯有数罪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罚呢,今天就来学习一下数罪并罚的规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理解:本条是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为便于理解,总结如下:一是数罪中判处最高刑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被吸收,附加刑同时执行。二是数罪中被判处多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本条只对最高刑期进行了限制规定,注意有期徒刑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终判处的刑期不能超过25年,并没有对最低刑期作出规定,所以,即使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也有可能判处的刑期低于20年,甚至低于15年,也就是说总和刑期长并不代表最终判处的刑期就一定长;三是数罪中同时存在被判处单个或者多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先计算单个主刑的刑期,然后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决定执行的主刑,注意只要有判处有管制的,管制仍须执行。四是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注意没有上限限制规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理解:本条中“判决宣告以后”是指判决宣告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其他罪”包括与原判决的罪属同种罪和不同种罪。注意,漏罪的犯罪行为要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并已生效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期间,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为“先并后减”。另外,如果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发现有漏罪的,要么超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要么单独定罪量刑。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理解:注意新罪要发生在判决宣告并生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的期间内,无论是何时发现的(当然超过追诉时效的除外),都要按照本条规定数罪并罚,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刑期。其实,如果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发现的,前面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剩余刑期为0,相当于是对新罪进行单独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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