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为您详解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坚决打击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一种网络新型犯罪,指自然人或单位,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条件

0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02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秩序,是保障公众信息交流、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一秩序。

03 主观要件

04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以下三类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2.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在网上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或消息,比如售卖低俗视频、假证件,或是赌博、传销、诈骗等。

3.为犯罪活动“引流”。这类行为人发布的信息,从表面上看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但发布信息的目的是吸引他人关注,借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只是其从事犯罪的幌子。如:通过发布低价机票、旅游产品、保健品等商品信息,吸引他人购买,进而实施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规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的;

2.向二千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丨赵 静

初审丨王凤岩

终审丨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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