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属一个行为两个身份
一个是与非法占有目的平行的独立的身份,一个是与非法占有目的被包容与包容的身份,且两个身份一般是重合的。所谓平行的独立的身份,其依据是诈骗罪的概念延伸的解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诈骗犯罪的必备要件。
所谓的独立平行关系,指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目的都是构成诈骗犯罪的必备要件。举例,张三实际没有房子虚构房屋出售,李四五十万购买,张三收到钱跑路。这里的虚构房子对应的就是诈骗罪的虚构事实。
所谓的被容的关系,指的是属于表现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行为,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属人的主观心态,需要借助外在的行为所表现出来,非法占有目的不限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逃匿,肆意挥霍等外在行为,但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需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外在行为,这是诈骗犯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分水岭。司法实务中,其他罪名也可能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有找到与财物受到损失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那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举例:张三实际没有房子虚构房屋出售,李四五十万购买,张三收到钱跑路。张三能占有李四的财产是因为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张三之所以能达到这个目的,主要是通过欺骗李四的手段达到的,也就是说张三虚构房屋的事实让李四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物,这里的虚构房屋事实实际上就是组成张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部分。
所谓的两个身份重合,也就说独立的虚构事实与被包容的虚构事实实际上是同一个虚构事实。同上例,张三虚构房屋的虚构事实既包含独立的虚构事实,也包含被非法占有目的包容的虚构事实。
实务中,很多案件比这难得多。如,张三自称快递员让李四下楼取快递,张三趁李四下楼,把李四家里值钱的东西拿走。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李四并非是张三的虚构事实产生错误直接交付财物,与隐瞒真相使李四财产受到损失并不重合,故不构成诈骗犯罪。当然,也可以从因果关系回答这个问题。作者丁广洲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诈骗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