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行示威法

《游行示威法》相关知识介绍
在探讨社会公民权利与义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游行示威法》)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法规。该法律旨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同时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以下将从法律背景、适用范围、申请与许可、违法后果等方面对《游行示威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律背景与目的
《游行示威法》的制定,是基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旨在明确和规范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的行为准则。这一法律的出台,不仅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法律的引导,公民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二、适用范围
根据《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均适用本法。其中,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则是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三、申请与许可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前,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主管机关通常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对于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时,公民需明确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信息,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管机关在审查申请后,将依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或举行地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等,主管机关有权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四、违法后果
对于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以及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人民警察有权予以制止。若行为人拒不服从制止命令,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予以拘留。此外,若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犯罪行为发生,如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或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依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五、总结
综上所述,《游行示威法》是我国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之一。它明确了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的行为准则,规范了申请与许可流程,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的引导与约束,公民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同时,政府也能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示威有哪些规定
-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20修正)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7修正)
- 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游行示威法的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示威有哪些规定 (一)
答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5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 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组织的公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 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负责人不在住址,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将协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除申请参加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加入。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金黄色绳带标志的临时警戒线。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第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 米内,非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并佩戴明显标志。负责人应当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二的人员维持秩序。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与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保持联系,保障活动依法进行。佩戴的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公安机关 备案。
第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 以拘留。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 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20修正) (二)
答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与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第四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第五条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区、市)公安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县(区、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县(区、市)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经过两个州(市)的,由省公安厅主管。第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两人的,应当确定主要负责人。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以信函、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自备交通工具的种类与数量、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联系电话。第八条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即被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第九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两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由于负责人的原因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第十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后3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第十一条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第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第十三条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有关交通规则。
游行、示威在进行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第十四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除申请参加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加入。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未经主管公安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本省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摄影、录像、录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三)
答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通过扰乱、冲击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导致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以下是关于该罪名的详细解答:
一、犯罪客体
社会公共秩序: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一部分,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受到法律保护。破坏这些活动将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二、客观要件
扰乱、冲击或使用其他方法破坏:行为对象必须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破坏行为可能表现为聚众起哄、煽动性演讲、强行聚集或解散参与者、阻止或抗拒管理人员维护秩序等。导致公共秩序混乱:破坏行为必须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才能构成此罪。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故意:行为人明知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的,仍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破坏。
五、罪责区分
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区别: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此外,两者侵犯的客体也不同。
六、处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七、相关法律条文[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7修正) (四)
答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县(市、区)公安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集会、游行、示威的具体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条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第六条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五日前向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递交申请书;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县(市、区)的,向市、地、州公安局递交申请书;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市、地、州的,向省公安厅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居住地的地址、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及通信地址;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缘由、目的、方式;
(三)集会、游行、示威起止时间、集会地点、路线和中途暂短停留地点及解散地点;
(四)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与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六)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须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署证明。第七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第八条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第九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第十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拥挤路段或者职工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路线与参加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获许可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地点、路线的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国事活动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径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者其他市政建设的;
(六)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后,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前,负责人变更的,原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作出的原许可决定即失效。新任负责人必须重新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发动、组织、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第十五条不得假冒、盗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五)
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第十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第十二条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第十三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四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第十七条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十八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对于游行示威法,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