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驻省厅纪检监察组给设区市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发函,说要到该设区市调研,请驻市局纪检监察组帮忙协调安排。收函的驻市局纪检监察组一头雾水,但还是上报市纪委监委,并帮忙协调安排了。话说回来,驻省厅纪检监察组与驻市局纪检监察组有隶属关系么?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驻省厅纪检监察组与驻市局纪检监察组可以协作,但不存在直接的行政上下级关系。从以下四个角度展开分析:
1. 领导关系的“双重性”。派驻机构隶属派出机关,受派出机关领导,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监督关系。驻省厅纪检监察组由省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向省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其监督对象为省厅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驻市局纪检监察组由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监督对象为市局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
2. 行政层级的“平行性”。省纪委监委派驻到省厅的纪检监察组与市纪委监委派驻到市局的纪检监察组,在行政级别上可能存在差异(如前者为正厅级,后者为正处级),但这是因驻在单位层级不同导致的,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 业务指导的“有限性”。虽然派驻机构无行政隶属关系,但在特定领域可能存在业务指导。若驻在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如税务、海关、环保),省级派驻机构可对市级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省级派驻机构可对市级同系统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协作配合的“灵活性”。上下级纪委监委可通过“室组地”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式协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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