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吴某因与某公司就某处综合楼的所有权产生纠纷,曾于 1999 年起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某公司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吴某撤回起诉。2015 年,吴某再次起诉,请求确认该综合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吴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吴某申请再审,主张其基于和解协议及事实行为取得物权,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裁判要点
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该程序属于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重新审理,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当事人在重审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理,不应适用再审审理程序中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
三、裁判要点分析
法院围绕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展开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同程序中撤诉后再起诉的处理规则不同:发回重审一审撤诉后再起诉一般应予受理,而再审审理程序中撤诉后重复起诉则不予受理。
本案中,吴某在前案再审被发回重审后撤诉,该重审程序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因此,吴某之后再次起诉,应适用一审撤诉后再起诉的规定。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再审审理程序中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再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四、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 440 号民事裁定
对于交通事故结案,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