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驾车上路行驶,每个驾驶人都期盼一路平安,但事故的发生从来不会提前预告。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顺序是当事方普遍较为关心的问题。

01.法律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当前实践中遵循的是“交强险在前,商业险其次,个人最后”赔偿顺序。

法律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具体的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顺序和赔偿主体,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在事故处理中赔偿的责任。

02.赔偿项目如何做到精准把握?

涉及到的一些具体赔偿项目,一般都是实际发生且能够直接计算的,比如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还有一些费用是需要通过专业鉴定确定,比如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等,有了专业鉴定结论,赔偿时更加有说服力,且数额相对也能够得到认可,这凸显了一些专业鉴定的重要作用。

还有一些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等,对于确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赔偿等具有重要的参考。实践中,一般以达到十级残疾或者死亡的,才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在个案判定时要做好前期辅助工作,可按照分类进行,如造成伤害但未达到残疾;伤害致残;伤害致死。每种情况下,各项费用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需要加以关注。

多一分专注,才能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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