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方未完全按照投标文件施工,建设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鲁法案例【2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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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某设备公司投标某医疗公司的设备安装项目并中标,投标文件载明技术参数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主要元器件选定甲品牌相关产品。2024年3月,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1000万元,合同约定具体的元器件参数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合同签订后,某设备公司开始生产相关设备,某医疗公司安排了相关人员进行督导并不定时进行现场督查。2024年5月31日,某医疗公司在督促生产进度时发现某设备公司在施工中对于主要元器件的部分零件未使用其投标的甲品牌,而选定了招标中的乙品牌,2024年8月1日发函要求某设备公司在8月8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8月12日,某医疗公司以某设备公司仍未完成设备元器件品牌整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某设备公司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函后,不予认可,多次协商未果,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某设备公司诉称:乙品牌产品在某医疗公司招标文件的品牌名录中,设备生产过程中,甲品牌没有相关零部件,选用了性能更好的乙品牌,能够更好的实现某医疗公司合同目的;某医疗公司在督导过程中是口头同意的,选用乙品牌产品并未违约,且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某医疗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请求判令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某医疗公司辩称:某设备公司未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提供全部甲品牌的元器件,属于合同违约,我方多次要求某设备公司整改,某设备公司拒不整改,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某设备公司供货元器件品牌与合同约定、投标文件不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合同根本性违约,我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相关设备元器件品牌招标文件中列明了包括甲、乙品牌等在内的三个品牌,某设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虽选用甲品牌,但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品牌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在甲、乙品牌均符合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甲、乙品牌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同等条件下乙品牌提供2年的质保服务优于甲品牌的1年质保服务,且在某设备公司施工期间内,涉案设备需要的某产品甲品牌没有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元器件,在此情况下,某设备公司选择招标文件列明的乙品牌产品并无不当。2024年8月,某设备公司已按某医疗公司要求完成所有设备生产并进场安装,在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再行更改品牌,势必造成浪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相悖,因此,某医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判令:一、某设备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函无效;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某医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方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应当对合同根本目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1.关于合同根本目的。合同目的一般是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合同根本目的在判令合同解除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主张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行使解除权的,不能简单地由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性质推断合同根本违约,而应从违约后果是否足够严重,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性落空及违约后果是否不可补救等方面综合讨论。

2.关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磋商一致,实际履行方可以从实际履行变更的原因、已履行的内容以及交付的成果能够指向双方约定的内容等方面证明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已经基本履约完毕,只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的,不应径行行使合同解除权。

3.关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还包括工业资源、人力资源等社会性的资源。资源应当有效利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履行瑕疵导致需要按合同要求更换、重做时,势必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该浪费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若超出该限度,造成的资源浪费过于巨大,此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适用“绿色原则”,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

本案中,本案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生产的相关设备其性能要符合要求,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各品牌应均是经过招标方认真衡量后确定的可保障性能的品牌,在没有专属要求的情况下,无论招标中的哪个品牌均应是满足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有证据证明使用招标文件列明的乙品牌产品在效能方面优于甲品牌,为保障合同履行,施工方可以选择使用,但应与建设方提前沟通协商。若未沟通协商,会构成瑕疵履行,而非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若施工方已经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实际履行完毕,此时由于合同标的较大,违约后果虽可补救但若判令按合同要求更改元器件品牌,势必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与“节约资源”的绿色原则所体现出的法理相悖,故经过综合考量,判令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编写:张丽 耿春雨

转自:淄博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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