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践成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践成合同有哪些

### 实践合同与践成合同详解:类型与特征

在合同法领域,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践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与诺成合同构成了鲜明的对比。本文将深入探讨实践合同的内涵、特征及其具体类型,同时对比分析其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实践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实践合同,顾名思义,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一特征使得实践合同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上相较于诺成合同更为严格。诺成合同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标的物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要求。实践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一是合同的成立需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为必要条件;二是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三是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在实践合同中属于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合同的主要类型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几种类型。1. 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其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需实际交付定金。定金的交付是定金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借款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3.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不仅限于现实交付,还包括简易交付。4. 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物品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同样以物品的交付为必要条件,只有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给借用人时,合同才成立。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对比分析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时间、当事人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成立要件上,诺成合同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需在此基础上增加标的物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要求。在生效时间上,诺成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而实践合同的生效时间则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在当事人义务上,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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