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渝港澳律所联营工作座谈会。 市律协供图

华龙网讯(唐雨)近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要求,重庆所有律师事务所均可开展合伙联营。其中,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为合伙联营创新试点区域,其他区(县)为非创新试点区域。

据介绍,《实施办法》所称的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重庆市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全市范围内的律所均可开展合伙联营。”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为创新试点区,其他为非创新试点区域。

记者了解到,无论是创新试点区域的联营律师事务所,还是非创新试点区域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均可以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均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除此之外,非创新试点区域的联营律师事务所还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也不得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香港、澳门律师和内地律师。

那么,申请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记者了解到,首先应满足的是该律师事务所为成立5年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次则是有30名执业律师,同时还需满足本所设在重庆市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重庆市设立分所,最后则是申请合伙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重庆市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需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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