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应把握两点: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会员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这是基层工会委员会产生的唯一途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该规定,指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做法是无效的。
(2)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有两种产生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另一种是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指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谓间接选举,指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根本区别在于:主席、副主席产生的选举人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选举人是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间接选举的选举人是工会委员会委员。
那么,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这一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产生。
一是自下而上产生候选人。在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讨论推荐的基础上,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二是自上而下产生候选人。先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另外,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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