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2022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贡献者回答全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29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一、造成死亡的情况下,涉及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7、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为5年]

2、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3、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4、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湖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汉川市2020年的合作医疗费用是多少? (三)

贡献者回答汉川市2020年人均需要交25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农民,2020年新农合征缴标准有很大的区别。按相关规定,湖北省人均新农合征缴标准是250元。

根据国家要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

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制订本实施办法。

工伤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医保待遇

门诊待遇基层普通门诊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普通门诊费用,按80%报销,全年最高报销100元/人。

大额普通门诊在市(县)内二级及定点医院普通门诊费用(不含特殊病门诊),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报销40%,年度报销限额1500元/人。

特殊病门诊患有规定的56种特殊病种,经申请确认后,按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享受限额下报销待遇。需携带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医疗制度的报销

1、新农合门诊报销:农村卫生门室、卫生所报销比例为60%;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4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3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20%;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为每年不超过5000元。

2、新农合大病报销: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为65%和75%;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3、新农合住院报销: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30%。作医疗,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群众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20年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

新农合一年交280元。

2 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年缴费金额由参保人确定。根据2021年最新国家标准,各地区出台了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2个等级,可自由选择。具体等级为300元/年、400元/年、500元/年、600元/年、700元/年、800元/年、900元/年、1000元/年、15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4000元/年。部分地区最低缴费标准为100元,但一般仅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除了100元级别,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费级别,按年缴费,多缴费。个人每年的缴费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标准。

注:因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支付标准不同,具体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1、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和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

2、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实行医疗互助的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基金,集体和政府也可以出资一部分,共同组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1970年代曾覆盖90%的农村地区。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通过互助抵御疾病风险的良好方式,也是推动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

3、由于农村互助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广泛实践以及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合作医疗可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因此,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合作医疗具有重要意义。可行,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从理论上讲,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本质上是一种社区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

4、它只是某个社区内部的一种福利制度,以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它不是国家强制执行、全国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也不属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5、这种形式的安全性是不稳定的。它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安全供给的一种过渡形式。在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下,社区保障是最合适的替代品,但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和较弱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它最终会被其他安全用品所取代。

农村合作医疗每人要交多少钱?

2020年新农合报销标准为: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达到70%。

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当地医疗机构决定:1.医疗机构投保基本保费 单位:万元/年

医疗机构 中心卫生院 镇卫生院 区级医疗机构

10床 10床以下 50床以下 50-100床 100-150床 150-200床 200-300床

基本保费 09 07 05 1 12 15 2 6

村卫生室:以每个医疗点为单位,执业医生每人年交医疗责任保险费300元;

个体诊所:以每个诊所为单位,年交医疗责任保险基本费900元,执业医生每人年交个人保费100元。

2.医护人员个人保费:各医疗机构按照外科、内科、医技、检验、防疫、药剂等不同科室、不同岗位责任风险的大小,医护人员个人年交医疗责任保险费标准为60-180元。经费承担比例一般是以医院为主个人为辅。

3.单笔医疗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单位:万元/次

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每次赔偿限额 每次赔偿限额

一档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5万 4万 3万 2万 06万 2万

二档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8万 6万 5万 3万 09万 3万

三档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万 8万 6万 5万 15万 4万

4.年度赔偿限额:一档,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为20万元,区级医院为30万元;二档,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为30万元,区级医院为50万元;三档,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为50万元,区级医院为80万元。村卫生室,年度赔偿限额单笔不超过25万元、全年不超过5万元。

5.赔付金分担比例:按各医疗机构选择的医疗责任保险档次,根据医疗事故纠纷原因(即医方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和医院以8:2和9:1的比例承担保险赔付金额。

鄂卫发(2010)55号文的全文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鄂卫发〔2010〕55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司法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损害,经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二、参保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本《意见》参保。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医疗责任保险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独立承保也可联合承保。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四、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与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已先行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地区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原有保险条款和费率。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条款向省卫生厅报告。

五、保险费率。医疗责任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双方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综合情况,在下一年续保时可协商调整保险费率。

六、保费缴纳和列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负担。

七、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的医疗纠纷的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工作,由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保险公司参与完成。

八、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和人民调解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投保和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主动性。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订本辖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并定期将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协议的监督管理。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医疗纠纷。

(三)省保监局对承保的保险企业依法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引导保险企业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

(四)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医疗责任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五)承办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便捷可行的理赔工作机制,及时理赔;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定期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工作。

九、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卫生厅、省保监局共同召集,医疗机构及保险监管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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