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规定
-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
- 4、国务院令第590号《条例》全文: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哪些原则?
-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

贡献者回答《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核心内容如下:
目的与原则:
目的: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条件与规划:
征收条件:房屋征收需出于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要求:政府需确保征收项目符合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征收程序与公众参与:
征收前程序:征收前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需经过公示和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提出意见,政府需对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征收补偿与安置:
补偿内容:征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优先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征收,政府应优先保障。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政府需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
评估与争议解决:
评估要求:征收评估应公开公正,评估结果可申请复核或鉴定。争议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政府可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执行。
法律责任:
非法搬迁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违规建设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活动将受到处理,未登记的建筑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实施与监督:
实施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需相互配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效力与过渡条款:条例效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旧条例废止。过渡条款:部分已批准的项目按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补偿原则:
征收土地时,需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费用:
耕地补偿: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对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补偿支付与安排:
征收土地需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住宅征收与补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补偿。需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以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 (三)
贡献者回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是中国国务院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2、征收决定
规定了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布。
3、补偿
详细阐述了补偿的方式、标准以及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4、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5、附则
条例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决定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
2、征收过程的程序化
征收程序强调公众参与,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多数被征收人时,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
确保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5、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保障评估的公平公正。
6、政府作为补偿主体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处理流程具体如下:
1、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级通知编制上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包括项目名称、用途、征收面积及户数、补偿资金预算等。
2、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或属地政府作为实施方,需拿到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并确保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3、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资料
审查征收申请及材料,出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4、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联合代拟征收公告,发布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要求不得实施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活动。
6、房屋和土地情况调查摸底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摸底。
7、预评估以及资金预算与安置房源保障
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调查结果进行预评估,编制预算,确保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8、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征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论证。
9、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集,对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
10、公布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方案,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1、依法召开听证会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务院令第590号《条例》全文: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哪些原则? (四)
贡献者回答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原则:征收房屋时需遵循公正原则,确保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政府负责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操作,并需要各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非营利性原则:房屋征收部门虽然可以委托实施单位进行征收工作,但这些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需接受相关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公众参与和监督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人员实施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征收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开征求意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全面补偿原则:补偿应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和奖励,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市场评估原则: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选择权原则: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补偿方式,价值差价由政府进行结算,确保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有充分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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