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司欠债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因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或要求其承担责任:
财产混同
如果法定代表人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完全独立,那么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财产混同的情形包括:
-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
- 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且不作财务记载;
- 公司与股东账簿不分,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利益不清;
- 公司财产被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出资瑕疵
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时,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
- 利用多个公司实施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
- 资本显著不足,利用较少资本从事高风险经营。
提供个人担保
如果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当公司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可依据担保约定要求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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