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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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在执行和解中达成合意,由被告胡某重新出具欠条,被告胡某未能按照该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故被告胡某应当承担给付剩余借款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告还款10,000.00元,但未注明归还的是借款本金还是支付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规定,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利息的给付时间,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偿还的10,000.00元为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胡某偿还借款2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给付问题,案涉欠条已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但约定利息过高法院应予以调整,被告应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被告已还利息10,000.00元,应予以扣除。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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