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保证人责任分担全剖析

在经济活动中,保证合同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常常涉及多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情况。然而,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却暗藏玄机,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今天,就通过我身边的真实案例,为大家揭开这层面纱,让你对保证合同有更深入的理解。

我有个客户老张,在朋友老李的借款担保中陷入了困境。老李向债权人小王借款50万元,老张和另外两位朋友老孙、老陈一同为这笔借款提供保证。当时签订保证合同时,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对于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却只字未提。后来,老李生意失败,无法按时还款,小王便要求老张承担全部50万元的还款责任。老张觉得很委屈,自己只是其中一个保证人,为什么要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呢?于是,老张找到我,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像老张遇到的这种多个保证人责任分担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老张的案例中,由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份额,所以小王有权要求老张承担全部50万元的还款责任。

那么,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保证人,又该如何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呢?《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多个保证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如果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如果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回到老张的案例,老张在承担了全部50万元的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老李追偿。同时,由于老张、老孙和老陈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且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老张也有权请求老孙和老陈按照比例分担向老李不能追偿的部分。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保证合同的条款约定、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都会影响最终的责任分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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