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后,还要不要作为前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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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姚某,男,1993年9月4日出生,2011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2013年1月16日(此时已满18周岁)22时许,姚某在垫江县桂溪镇流名网吧附近一巷子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0.19克给吸毒人员杨才飞。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二、存在问题

2011年姚某不满18周岁时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犯罪记录被封存。2013年姚某再次实施贩卖毒品罪时,之前封存的犯罪记录要不要作为前科对其从重处罚?

三、平明解析

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刑法中规定了犯罪前科免报告制度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制度,并且在程序法中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前科免报告制度是相对于前科报告制度而言的。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该项报告义务。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不成熟时实施了犯罪,但是人生的路还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带着罪犯的身份生活,国家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让其像正常人一样生活。要知道,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前科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哟。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是累犯的例外。我国《刑法》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本来前罪被判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服完刑或赦免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判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的罪,这就是累犯。累犯要从重处罚,因为没改造好,社会危害性大呀。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累犯要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刑诉法作为程序法规定了封存,但是又开了口子,可以让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查询,但同时又要求查的人保密。至于查了之后做什么用,没有明说。查了之后会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没说。查到了前科要不要从重处罚,没有明说。感觉这个查询和保密就是一对矛盾体。查完之后肯定对未成年人有影响,至少印象就不好。至于查到之后,要不要对未成年人作为前科处罚?刑事诉讼法没有说。要你猜!要你去探寻,去解读。当众多解读得出相反的结论之后,他来出司法解释。那怎么猜呢?这就要扯到long long ago.

首先,说立法本意。中央政法委于2008年12月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紧接着,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文件中提出:“人民法院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于是,2011年《刑法》通过修正案(八)规定了上述前科免报告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275条规定了上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就是说,该两项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实现前科消灭。本意上是想消除,就是当从来没有过,但法条中却用了“封存”这个词。可是,封起来并不等于消灭了,这两者差得大了。这叫人怎么猜得到?

其次,我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要求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案中加以利用。国际公约参加了,就要要遵守吧,不然人家抨击你。我猜,也正是参加了这些公约,国家才有上述的立法意图,这说明国家愿意成为一个更文明、开放、公正的国家。

再次,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应当处于一种保密状态,这就决定被封存的记录不能被重复利用和评价,不然保密又有何意义?如果规定封存之后谁也不能查,这样就不必在此多废口舌,各种猜猜猜,找找找,省事了。不知道当初立法的时候为什么要留这个口子。

总结一下,犯罪记录封存的本意消灭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让他们像个“干净”人一样生活,这是立法的本意,也是国际条约的要求,因此未成年人的轻罪记录被封存之后,司法机关不得引用该前科,该前科也不得算作累犯或再犯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对其从重处罚。通俗地说未成年人在其年少无知时犯了轻罪,判过了,坐过牢了,就不要再反复提起,给年轻人一个机会,不要拿有色眼光看他们,让他们以“干净人”的身份在社会上好好生活。

回到案件,姚某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犯盗窃罪被判6个月,属于轻罪,该犯罪记录应该被法院封存,封存之后相当于前科消灭,姚某成年后再次贩卖毒品构成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应当认为他有前科,不得对他从重处罚。

(本例观点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1034号姚某贩卖毒品案,如果需要请查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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