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通过列举六类情形,构建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负面清单”,强化了对司法公权力的制约。实务中需重点把握虚假诉讼、公益诉讼等领域的证据审查标准,并通过调查核实权破解监督难题。对于符合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共利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存在特定情形时,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该条款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核心依据,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下结合法条原文、实务要点及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二、依职权监督的程序规则
启动主体
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无需当事人申请。
线索来源包括:控告申诉、专项检查、其他机关移送等。
审查与立案
初步审查: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六类情形;
调查核实:可采取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措施;
立案标准: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监督方式
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针对生效裁判错误;
检察建议:针对程序违法或执行问题;
移送犯罪线索:对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移送监察机关。
三、实务难点与应对策略
1. 虚假诉讼的认定与查处
难点:当事人隐匿证据、虚构事实。
对策:
通过“穿透式审查”核查资金流水、交易凭证;
与公安、法院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对虚假调解书,可直接提出抗诉(《规则》第75条)。
2. 公益诉讼监督的审查标准
难点:公益与私益的界限模糊。
对策:
依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明确公益范围;
对执行违法(如未恢复生态环境)重点监督。
3.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
难点:证据固定难。
对策:
调阅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需严格保密);
询问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
对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虚假诉讼监督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法院调解书转移财产。
监督措施:检察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资金循环回流,提出抗诉并移送公安立案。
案例2:执行违法监督
案情:法院超标的查封企业设备,影响正常经营。
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解除超额查封并赔偿损失。
案例3:公益诉讼裁判监督
案情:某企业污染环境,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低。
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委托环境损害鉴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改判提高赔偿额。
五、法律依据与延伸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明确检察机关抗诉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5条:细化虚假调解书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范公益诉讼监督标准。
六、政策背景与修订意义
修订背景:
原规则对依职权监督范围规定较窄,导致部分应监督案件缺乏依据(如虚假诉讼);
2021年修订后新增三类情形,强化对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的保护。
实践意义:
填补监督空白:对不涉及再审的公益诉讼错误、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主动监督;
提升监督效能:通过线索共享机制(如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联动)提高办案效率。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点点关注不迷路,集么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