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治安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 2、检察院说结案了案件已经返回公安是什么意思啊
- 3、派出所录口供,是不是意味着已经立案了? 一般多长时间结案,有最长时间限制吗?
- 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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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一)

贡献者回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零四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限定,公安机关解决治安案件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准许,能够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判定的期间,不计入解决治安案件的时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限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解决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解决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做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置。
检察院说结案了案件已经返回公安是什么意思啊 (二)
贡献者回答结案了案件已经返回公安表示不起诉到法院,只由公安局进行一定的治安处罚。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如果有以下情形,检察院同样应当决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处理流程: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派出所录口供,是不是意味着已经立案了? 一般多长时间结案,有最长时间限制吗? (三)
贡献者回答公安部门在录取口供后还要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附合立案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
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
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有何区别 (四)
贡献者回答受案登记表是法律程序中的正式文书,标志着公安机关正式受理了某项治安案件。其重要性在于,它表明案件已被正式记录,并将进入进一步的调查与处理程序。
而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虽然也涉及案件的初步登记,但它更像是一种内部管理工具,用于记录和跟踪案件信息。这种登记表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作为证据或法律依据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治安案件并不涉及立案过程,这是刑事案件特有的程序。刑事案件的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而非简单的立案登记表。
在实际操作中,受案登记表和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虽然都属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但它们的功能和性质存在本质区别。受案登记表强调的是案件的正式受理,而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则侧重于案件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因此,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当明确受案登记表与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的区别,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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