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约监督的概念及依据

一、刑事诉讼制约监督的概念
制约
制约通常指的是一种限制或约束,作用于某一行为或权力,以确保其不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边界。在法律领域中,制约往往与权力的行使相关,旨在防止权力的滥用或过度扩张。在刑事诉讼中,制约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通过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力,相互产生影响和限制,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督
监督则是指对某一行为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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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约监督的概念及依据的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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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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