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22

刑事诉讼法2022

《刑事诉讼法(2022)》相关知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22年最新版)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制定旨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这部法律。

一、立法目的与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2022)》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通过一系列程序和规则,确保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其任务既包括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也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2022)》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以及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国内刑事诉讼法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国际性,同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工作。诉讼参与人则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

四、管辖与回避制度

在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2022)》规定了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主要解决公检法等机关在案件立案方面的分工,而审判管辖则确定各级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范围。回避制度则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一定情况下应当自行回避或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

五、辩护与代理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刑事诉讼法(2022)》规定了辩护人的范围、地位及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推荐的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指定辩护的情形,以确保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获得法律援助。

六、刑事证据与强制措施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刑事诉讼法(2022)》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在强制措施方面,该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并接受审判。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2022)》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职责和权利、管辖与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与强制措施等内容。这些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效率和权威性,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签了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一)

优质回答认罪认罚的案件当然还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但是会产生一定的后果,比如程序转化,之前的认罪认罚行为就不会被认可。律师有独立的辩护资格。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201条规定 (二)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答:1、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 。 2、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告知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 起诉的期限 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 判决不准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72题) (三)

优质回答【答案】:B, D

[考点]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

[解析]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的适用范围,前面题目中有简明图表概括。本题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解释》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据上述规定,和解可适用于所有自诉案件,但调解只适用于两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所规定的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说法正确。

《刑诉解释》第199条规定:“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刑诉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故只有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而和解只需记录在案即可,选项C错误。

《刑诉解释》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不仅如此。根据《刑诉解释》第20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若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则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宣告终结,对被告人也不再有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必要。因此,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也应当予以解除。选项D正确。

[难度系数]**

最高院是否收回死刑核准权(06) (四)

优质回答一,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 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 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

3.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 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通过以来,我国死刑复核权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具体如下:

1.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2.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3.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4.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 1981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除反革命和贪污等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在1981-1983年之间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死刑复核权作了修改,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上述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7. 1991年6月6日,1993年8月18日,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通知的形式分别授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死刑复核权。

三,现行法律的矛盾: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重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既然没有规定死刑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决议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中关于死刑执行的条文持否定态度。在此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再将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法无据。

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在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据此《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四,最后的结论:

根据《通知》、《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可作如下概括:

1. 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

2. 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3. 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

4. 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201条 (五)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的具体内容和解释说明。其实总的来说就是审判员,检察员等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问题。这一类的法令作为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好好的了解清楚相关的责罚措施才好,这样可以给他们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毕竟他们是维护公平的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6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68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刑事诉讼法2022,紫律云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